中國古代犯人被斬首,必須有監斬官,這是自春秋戰國時代就有的規定。監斬官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前,把囚犯從牢裏提解出來帶往刑場,監押的方式也有一定規定。押送時要乘坐「露車」,也就是車上不能有任何的遮蔽物。坐在「露車」的犯人還要戴「三械」,即項械(套住脖子的木制刑具)、手械(手銬)、足械(腳銬)再加壺手,這壺手也是手上戴的刑具之一,就是將犯人的雙手套進一塊木頭上。
到達刑場後官差就會去掉手械及壺手,時間一到立刻執刑。(《隋書.刑法志》:「死罪將決,乘露車,著三械,加壺手。至市,脫手械及壺手焉。」)古時還規定,把犯人押到刑場後,按規定要給犯人吃一頓酒飯、梳洗,也允許犯人和家屬訣別。 另外,如果要受刑人免受痛苦,能夠身、首立即「一刀兩斷」,就要賄賂劊子手,要不然劊子手就會讓受刑人多挨幾刀,痛苦而死。
更重要的是,如果家屬有用銀兩賄賂劊子手,砍頭時,劊子手下刀的力道會掌握的非常好,讓犯人斷頭而不掉頭,還能留一層皮,好讓家人收完屍能夠縫上頭,以全屍下葬。中國人相信,在保有「全屍」的情況下,犯人就能投胎轉世。 如果沒錢賄賂劊子手,有些劊子手就會提刀斬首,讓頭顱整顆落地,與身體分離,再抬腳蹬屍。犯人死後無全屍,可能連鬼都做不成,更別說投胎轉世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