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古代犯人被斬首,必須有監斬官,這是自春秋戰國時代就有的規定。監斬官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前,把囚犯從牢裏提解出來帶往刑場,監押的方式也有一定規定。押送時要乘坐「露車」,也就是車上不能有任何的遮蔽物。坐在「露車」的犯人還要戴「三械」,即項械(套住脖子的木制刑具)、手械(手銬)、足械(腳銬)再加壺手,這壺手也是手上戴的刑具之一,就是將犯人的雙手套進一塊木頭上。
到達刑場後官差就會去掉手械及壺手,時間一到立刻執刑。(《隋書.刑法志》:「死罪將決,乘露車,著三械,加壺手。至市,脫手械及壺手焉。」)古時還規定,把犯人押到刑場後,按規定要給犯人吃一頓酒飯、梳洗,也允許犯人和家屬訣別。 另外,如果要受刑人免受痛苦,能夠身、首立即「一刀兩斷」,就要賄賂劊子手,要不然劊子手就會讓受刑人多挨幾刀,痛苦而死。
更重要的是,如果家屬有用銀兩賄賂劊子手,砍頭時,劊子手下刀的力道會掌握的非常好,讓犯人斷頭而不掉頭,還能留一層皮,好讓家人收完屍能夠縫上頭,以全屍下葬。中國人相信,在保有「全屍」的情況下,犯人就能投胎轉世。 如果沒錢賄賂劊子手,有些劊子手就會提刀斬首,讓頭顱整顆落地,與身體分離,再抬腳蹬屍。犯人死後無全屍,可能連鬼都做不成,更別說投胎轉世了。
中國古代民間有一傳說,就是受刑人被砍頭後,鮮血會從頸口噴出,這時拿饅頭拿來蘸其血,曬乾後就能製成所謂的「血饅頭」。 這「血饅頭」可用荷葉包起來,放入灶中燒烤再吃下,據說可治肺癆、治絕症,不過,這毫無醫學根據,絕對是無稽之談!在刑場上處以「斬首之刑」,自古以來有各種各樣方法。從史料來看,最常見的有以下這二種。 第一種,似乎是清朝最普遍的斬首方法。
犯人斬首時,幾乎都是一人拉著死囚的辮子站在對面,劊子手持鬼頭刀站在死囚身旁,看准下刀部位後,劊子手便喊說:「不要亂動」,隨即手起刀落,一刀砍在犯人頸椎的間隙,「喀嚓」一聲,人頭就應聲落地了。 鬼頭刀的刀鋒長約2尺,略彎,前寬後狹,木柄的把手上刻著鬼頭。另一說法是劊子手都是扛着大砍刀,那刀就是穿滿了鐵環的「鬼頭刀」。
不過職業劊子手所用的殺人刀,據傳不是沉甸甸的鬼頭大刀,而是一柄極輕巧的長刀。因為柄長,產生了力矩,加重了刀鋒的質量,所以才能手起刀落,人頭如瓜滾。 執行完畢,劊子手會把屍體踢倒,讓胸腔裏的血都往前噴,站在死囚身旁的劊子手,一滴血也濺不著。不過這種砍頭方式也常發生砍不下頭的「意外」。
因為犯人的脖子下面是空的,劊子手如果經驗不夠,下刀的刀口抓不准,刀子又不快,就很有可能砍不下腦袋,讓犯人活受罪。第二種方法,就是在犯人脖子下墊一個圓木砧板,因為有砧板墊著,一刀下去可說是扎扎實實,不會落空,就能夠讓犯人身首分家。我國古代的「斬首之刑」,很多就是用這個方法。
新華字典對於「砧板」是這麼解釋的:古代斬人時墊在下面的木板。1988年中國出版一本名為《茶陵文史》的書,書中記載,湖南茶陵縣衙劊子手佟紹箕的故事,他在18歲時就拜過師,並受過專門訓練。佟紹箕在出師後,師傅告誡他:「殺人九十九,到時要收手」,意思是不能終身以劊子手為業。
據傳,佟紹箕斬完人頭後,在回縣衙的路上,不能朝刑場回望,更不能與他人交談。回到縣衙後,還得朝法堂跪下,讓差役兵丁用竹板打他屁股,用意為「打煞」,其實是怕已處決的囚犯會來纏身。國民政府《六法全書》頒佈之後,佟紹箕便失業了。之後,他在茶陵安家, 1959年因病身故。根據一些非正式的地方文史調查,劊子手多半有特定的聚居地,一般人不喜歡接近他們,認為出門碰到這樣的人,整天都會倒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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